2004年11月19日,星期五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四版:天下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广东25人收容车内被烧死案续
死者家属获国家赔偿
  事件回放
  遣送车途中起火 25人无一逃生
    2001年4月9日,一辆车牌号为粤ND0323的收容遣送车载着25个被收容遣送的人员开往广州。负责遣送25名被收容人员的是海丰收容站的职工戴剑辉和巫允钦。“粤ND0323”并不是普通的中巴,而是一辆经过改装过的“收容遣送车”:窗户上加了不锈钢的栅栏。在车厢与驾驶室之间,加了一道不锈钢推拉开关的隔离门,也称“侧拉门”。当日上午10时40分,开到深汕高速公路B线60公里处时,车子突然起火了。由于车子被改装,车内的遣送人员无法打开车门逃脱。
    11时40分,消防队员赶到现场后,发现车已经基本烧毁,25名被收容人员无一生还。
    
  “我们终于赢了,一年半的申请国家赔偿官司终于结束了,儿子在天之灵也可以得到告慰了”。日前,家在河北的祁景令夫妇,接到代理律师汪秋萍关于“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”的电话后抱头而泣。祁景令夫妇的儿子祁文正在2001年海丰“4·9”收容遣送车失火事件中丧生,汪秋萍是他们所请的代理申请国家赔偿的律师。和他们一样,委托汪律师代理国家赔偿的还有另外10户人家。这些人的共同点,在于他们都是海丰“4·9”收容遣送车失火事件中死者的亲属。在这份终审判决书上,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结果是维持原判,这也就意味着汕尾市民政局将在接到这个判决的10天内,向提出国家赔偿的11名死者家属分别支付18.7万元的行政赔偿款。